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副会长王建)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分会和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须由协会副会长以上级别才能兼任,会费按副会长标准一次缴纳协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协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更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违规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协会秘书处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追究主任委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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